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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告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前條規定免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許可之審查業
務,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協助審查。
民間專業團體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協助審查業務,應
將審查結果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合格者並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發給許可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