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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以郵寄匯票方式繳納罰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行為人應依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及「舉發違反法條」,對照基準表內各該違反條款罰鍰金額,向郵局請購國內匯票(不得郵寄現款),連同通知單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該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
二、匯票請購單上之受款人、匯款人名稱、地址及信封上之收件人、寄件人名稱、地址應書寫明確,並在信封左上角註明「繳納交通罰鍰」字樣。
三、以匯票匯費計數單及掛號郵件收據為繳款憑證,處罰機關不另寄發收據及採證照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