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13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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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69、72、7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處罰機關對於有代保管物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收繳罰鍰時,應將原舉發機關製發之通知單通知聯收繳附卷;通知聯遺失者,應由受處分人或其委託人切結附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