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16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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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修正發布第 69、72、7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當場查記車輛牌照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依前條規定應代保管其物件者外,經驗明並填製通知單後,即將執照發還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