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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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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警察機關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時,除得予登記或勸導制止外,應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少年不良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觸犯其他法令者,分別依各該規定處理。
二、少年虞犯依本法移送法院處理。
三、少年虞犯事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相牽連者,應先送法院處理。經法院裁定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者,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如未逾二個月,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理完畢後,得酌情採適當方式通知少年之家長、就讀學校或在職機構加強管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