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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之給付者,應依下列規定日期起算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一、公賻金及喪葬補助費自死亡日期起算。
二、失能退休公濟金自公保處核定失能給付日期起算。
三、退休、資遣補助費及特別給付金自生效日期起算。
四、其餘於事故發生或出院之日期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