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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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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限期服務警 (隊) 員警察專長訓練,由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設警察專
長訓練班辦理;訓練期間三個月,受訓期間稱為學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