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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學或退訓。
六、開除學籍。
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
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
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