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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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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
訓育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之案件,得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