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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以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申請發給畢 (結) 業證明書者,需填具申請表 (
附表式) 保證書 (附表式) ,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但中央警官學校特種警察訓練班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者,須向國防部情
報局申請,由該局函轉內政部發給之。
前項保證書之保證人,必須為同班期同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