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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遺失警察教育機關畢(結)業證書申請發給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所稱畢 (結) 業學員生,以主管機關有案可稽者為限,其因現在案件
不齊無案可稽,而申請人能提出有力參考資料足資認定者,以函復方式證
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