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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一般實習,由本校協調實習機關組成實習指導委員會指導之。
實習指導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得設實習執行小組遴派適當人員擔任實習指
導教師,協調實習機關商訂細部實習計畫,並督導考查學生實習成績。
前項實習計畫報請內政部備查。
學生實習應寫作實習作業,其格式由本校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