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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招考新生應組織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另設委員五至九人,
由教務組長、訓導組長、總 (大) 隊長並遴選教師兼任之。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職權如左:
一、招生簡章之訂定。
二、應考新生學歷證件之審核。
三、新生筆試題目之擬定。
四、新生考試成績之評定。
五、主持或協助口試事宜。
六、擔任主、監試事宜。
七、新生錄取分數之決定。
八、監督並協助辦理新生考試試務。
前項第三款新生筆試題目,由主任委員密選命題委員擬定後密呈主任委員
核定之。
新生入學試驗委員會重要事項之決,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