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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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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教育期間,巡佐教育稱為巡佐班,受教人員稱盡學員;警員教育稱為警員
班、受教人員稱為學生;警長教育稱為警長班,警士教育稱為警士班,受
教人員均稱為學警。
前項班級應以番號標明其期別。
專業教育比照前二項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