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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初級警察教育,分養成教育、升職教育、常年教育及專業教育四種。
警員、警士教育為養成教育,巡佐、警長教育為升職教育,在職之經常訓
練為常年教育,訓練專業警員者為專業教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