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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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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工程完工後,申請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如附件六),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監造單位之竣工檢核表(如附件七),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
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經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限期改正;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造地施工計畫完工證明,並一次無息退還開發保證金。
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完工,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得於工程部分申報完工並經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分期無息退還部分開發保證金:
一、造地施工計畫載明分期分區計畫且敘明施工期程較長。
二、工程本體非單一且可分隔。
三、分期分區計畫載明工程本體開發期程與完工驗收基準及方式。
四、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繳交開發保證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