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5:1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人民或團體於公開展覽期間之書面意見及公聽會紀錄,併同申請使用許可書圖文件報請審議。但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公聽會紀錄應於其公開及寄送日報請審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