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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4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異議事件處理期限,自主辦機關收受異議書之
次日起算。但經主辦機關依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者,自
補正之次日起算,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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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