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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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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供兒童使用之設備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兒童安全座椅,適合二歲半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座椅面距地板面四十公分至六十公分,應有防止兒童跌落之裝置,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
(二)設置位置須使照顧者視線可隨時看到兒童,且應留設足夠之安全座椅使用空間。
二、尿布臺,適合二歲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尿布臺內部長七十八公分、寬四十二公分以上,應設置安全裝置,使用時檯面距地板面不得大於八十公分,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
(二)至少有一側應留設長六十公分、深五十公分以上照顧者之操作空間。
(三)須提供附有蓋子之垃圾桶。
三、兒童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三十二公分。
四、兒童馬桶:馬桶座位之高度為二十七公分至二十九公分。
五、兒童洗面盆:
(一)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五十八公分至六十二公分,水龍頭出水口距洗面盆邊緣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
(二)應使用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須張貼載重、使用年齡及使用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