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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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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之評鑑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成績等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通知受評鑑者,並得公布之;其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評鑑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