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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前項不予發證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