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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肥料或其他經本部許可之用途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並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