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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經公告實施後,擬訂機關應視海岸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之:
一、為興辦重要或緊急保育措施。
二、為防治重大或緊急災害。
三、政府為促進公共福祉、興辦國防所辦理之必要性公共建設。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應依第九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程序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