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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回饋金之計算,依申請人營運利用程度及類別,以下列方式計算淨收益值乘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
一、既成產業或服務,以其執行計畫書或標章運用範圍最近二年之淨收益現值計算。
二、新興辦之產業或服務,以其預估營運收益計算。
申請人依前項第二款繳交回饋金者,應於年度結束前十五日申請期終結算,中央主管機關核算有應補繳或扣減者,除使用期限屆滿且無延長使用情形應無息多退少補外,應與下一期之回饋金併同計算。
申請人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或延長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計算回饋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