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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申請日前二年內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
二、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三、除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外,十年內未曾接受政府其他修繕或興建住宅費用補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