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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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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接受住宅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各種補貼,並應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條件。
二、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三、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二項以上。
四、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經查核原將拆除重建之住宅未拆除。
溢領之補貼,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返還。
第一項溢領補貼金額,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由辦理補貼之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追繳;自購(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由承辦金融機構追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