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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因重大災害重建需要,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縮短登記機關辦理災區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公告之期間為七日,不受土地法第七十九條第二款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