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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建築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與本所訂有技術合作契約而使用實驗設施者,依個案實際使用情形酌收下列費用:
一、工作人員工時,按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至七百元計費。
二、工作人員差旅費,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
三、設備使用成本。
四、材料費、耗材費等物料費用。
五、其他必要費用。
六、管理費:前五款費用總合之百分之十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