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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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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供特定用途空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1 類組或 D-2 類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C 類組之生產線部分、D-3 類組或 D-4 類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二、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供下列用途使用者,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一)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C 類組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二)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三、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供 C 類組使用者,其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設備區劃用途,同時能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樓梯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