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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23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
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