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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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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