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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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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2 條
綠建材材料之構成,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塑橡膠類再生品:塑橡膠再生品的原料須全部為國內回收塑橡膠,回收塑橡膠不得含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二、建築用隔熱材料:建築用的隔熱材料其產品及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物質且不得含有環保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
三、水性塗料:不得含有甲醛、鹵性溶劑、汞、鉛、鎘、六價鉻、砷及銻等重金屬,且不得使用三酚基錫(TPT) 與三丁基錫(TBT) 。
四、回收木材再生品:產品須為回收木材加工再生之產物。
五、資源化磚類建材:資源化磚類建材包括陶、瓷、磚、瓦等需經窯燒之建材。其廢料混合攙配之總和使用比率須等於或超過單一廢料攙配比率。
六、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係指不經窯燒而回收料摻配比率超過一定比率製成之產品。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