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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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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6 條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