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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建築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建築師公會章程者,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主管建築機關並得為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