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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61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如有第五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時,監造人應分別通知承
造人及起造人修改;其未依照規定修改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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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