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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 44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
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
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