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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區域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家公園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已設定礦業權之礦區,除係依國家公園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准者外,依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禁止勘採,並依礦業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補償礦業權者之損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