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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臨時住宅住戶為處理共同事務,得成立管理委員會,綜理臨時住宅住戶之
生活輔導、服務、安全、管理及協調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鄉 (鎮、市、
區) 公所及縣 (市) 政府陳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紀錄。
管理委員會委員由該區臨時住宅住戶推選五人至九人擔任,並由管理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及主任委
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如有出缺時,由臨時住宅住戶推選產生
,遞補剩餘任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