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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分配居住臨時住宅者,應填具切結書及借住契約後進住。
前項契約約定之居住期間不得逾一年。居住期間期滿仍有繼續居住必要者
,應另訂新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