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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臨時住宅之分配及管理由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並負責辦理下列事
項:
一、臨時住宅之管理、維護及整併。
二、指導成立臨時住宅管理委員會。
三、不定期派員督導臨時住宅管理委員會之運作情形。
四、清查臨時住宅使用情形。
鄉 (鎮、市、區) 公所應將臨時住宅整併及異動情形造冊列管,並送縣 (
市) 政府備查;縣 (市) 政府於必要時,得派員督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