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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臨時住宅分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臨時住宅得經災區縣 (市) 政府申請,並經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
動委員會同意後,轉為各種災變之緊急救難中心或弱勢族群之安置屋。
縣 (市) 政府提出前項申請時,應同時提出安置計畫,載明分配對象、分
配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一項安置屋之管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