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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九二一震災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
,於居住期間內,為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前,應通知該臨時住宅依九二一
震災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住戶。
前項主任委員於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召開住戶大會;屆期
未召開者,各級政府、公益社團或住戶得申請當地縣 (市) 政府指定召集
人召集之。
當地縣 (市) 政府得依職權或申請,更換前項之指定召集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