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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國民住宅承購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
典、贈與或交換者,應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但其承購人、承典人、受
贈人或交換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
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者,得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後,以債務承擔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