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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設立技術顧問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執照;經領得
公司執照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領有前項登記證者,始得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
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