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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一、許可文件及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
三、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名冊。
四、執業技師名冊及其經公證或認證之受聘同意書影本各一份。但董事長或代表人、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經理人得免檢具受聘同意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