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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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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污泥調理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污泥淘洗設備:
(一)污泥淘洗設備得用消化污泥量之三倍至五倍清水或二級處理水量淘洗之,使污泥之鹼度降低至每公升四百毫克至六百毫克。
(二)淘洗槽之形狀為圓形或矩形,有效水深為三點五公尺至四點五公尺。槽之固體物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六十公斤至九十公斤。
(三)採用二段逆向淘洗時,第二段淘洗槽之水位應高於第一段淘洗槽之水位,使淘洗水量可藉重力流動之水位。
(四)淘洗槽應設攪拌機及浮渣排除裝置,淘洗廢水應與生污水一併處理。
二、藥品添加設備:
(一)無機凝聚劑加藥設備藥品溶解槽內應有防蝕設施,並設置攪拌機。加藥機應為定量藥液抽水機,並可正確計量。藥品貯存庫依計畫添加藥量,應為七日以上之貯存量。
(二)高分子聚合物加藥設備添加之有機高分子聚合物,添加量為固體量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五。藥品貯存庫依計畫添加藥量,應為七日以上之貯存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