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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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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業務者,得於委託契約中約定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中主辦機關應負擔之資金由民間機構籌措。
前項約定,除應明定資金總額、加計之利息、利率、償還年限及期次等項目外,並得訂定如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經依法處理,而未能完成處分,致收入不足償付民間機構所支付之開發總成本中主辦機關應負擔金額時,由民間機構按各筆土地依法估定之標售底價,承受該未能處分之可供建築用地。但以補足應償付之數額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