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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2/03/2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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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附屬設施,指附屬於公共建設之必要營運設施。所稱附屬事業,指民間機構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辦理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開發經營事業。
前項附屬事業之開發經營,應以提高公共建設整體計畫財務可行性、增進公共服務品質或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目的。
主辦機關規劃第一項附屬事業,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或政策公告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內容,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目標之容許項目與內容。
第一項附屬事業所需用地使用期限不得逾民間參與該公共建設計畫期間,該期間提前終止時,附屬事業應併同停止開發經營。
民間機構經營公共建設及第一項附屬事業之收支,應分別列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