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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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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工作小組應向甄審會說明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
甄審會就前項說明確認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者,主席應提交甄審會依下列方式之一作成決議,並列入會議紀錄:
一、除去個別委員評審結果,重計評審結果。
二、辦理複評。
三、無法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依前項第二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