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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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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第 45 條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
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如未於前項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
完成投資契約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
如於期限內無法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遞
補簽約或重新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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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